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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1 14:49:22



东莞市乐人谷茶文化博物馆


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市属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为规范文物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并推动学术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文物征集工作是根据我馆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求,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方式征集文物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秉承“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理念,做好文物征集工作。博物馆每年制定文物征集计划并拨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做专门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 文物征集机构

第四条成立博物馆文物征小组,组织编制文物征集规划,负责审定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统筹文物征集工作。

组建文物征集小组成员主要:馆长,副馆长,办公室、陈列宣教负责人,同时要求博物馆专家团队参加审核

每次文物征集时,文物征小组要召开提案和实施方案的专题会,通过集体讨论和专家意见,确定待征集文物是否符合博物馆的收藏与展示方向,确定是否征集

第五条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分为文物征集、审核评估和登记入库等流程分别由专人负责,从提案描述到最后的实物登记入库,全程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

 

第三章 文物征集范围

第六条我馆立足于综合反映中国茶文化发展演变状况,展现不同时期茶饮、茶加工和贸易流通以及文化传播等过程中不断衍生的类型繁多的茶叶和相关器物,以多样化、体系化、特色化和精品化作为博物馆藏品与展现及征集的运行方向。

第七条文物征集范围如下:

反映不同时期的茶产品,包括六大茶类中曾历经内销、边销、外贸、侨销等不同产销体制的茶叶,散茶或包装茶。

反映不同时期茶饮、贮存、包装等器物,还有相关的文史料。

反映清、民时期茶叶外贸、边销的各类器物及相关文史资料

反映茶叶种植、加工、科研和茶文化传播的茶叶专著、工具书、杂志、外文书等

反映从汉唐以来到民国时期的古籍版本茶叶专著。

反映茶叶生产、包装与贸易流通中出现的各种纸质物,包括票证、文档、商标、广告等等。

反映不同时期多民族茶饮文化的器物。

 

第四章文物征集方式

第八条主要通过收购、捐赠交换等方式在确认文物信息和归属权清晰的前提下进行征集。

 

第五章 文物征集要求

第九条建立专家协同鉴定机制。

文物征集按实际情况,分别两个鉴定级别,第一是博物馆专业人员鉴定,进行初评和复审两个环节,最后形成征集鉴定报告;第二是专家协同鉴定,请专家对征集文物进行复核鉴定并在报告上附加意见。因此,每份文物征集报告都需要三人以上的签名。对于符合评级条件的文物,则须省级文物鉴定机构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条征集人员必须做好科学详细的原始记录,包括征集时间、地点、文物来源、流传经过及有关人物、事件等,做好每次文物征集的报告和档案。

 

第六章 文物征集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文物征集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做出预算安排,

每次征集经费支出需具备凭有效凭证包括鉴定证书、购买合同和发票。

第十二条销的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直接负责征集文物的工作人员)、证明人(协助征集文物本馆在场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分管财务的副馆长)的签名。

第十三条文物征集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直接费用征集文物费,是指文物成交价格的费用,包含由文物承担的开具发票税费、交通运输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捐赠文物,对捐赠人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奖励文物捐赠人的费用一般不能超过征集该文物实体所需经费的10%。

间接费用文物鉴定费,是指聘请专家和评估鉴定小组对征集文物进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文物征集经费使用流程

初审报价,征集组人员根据被征集方提出的价格,综合市场情况提交初审报价,经征集小组负责人审核。

专家复评征集小组定出价格后,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复核,综合各方面情况给出参考价格,最后由博物馆确定。

征集文物确定价格后,由具体执行人员向财务请款,根据合同条款,财务人员凭有效凭证支付文物征集资金,并将有效凭证备案。

 

第七章 文物征集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为做好文物征集工作,保持既定的流程:

征集小组通过互联网、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会、废品收购站、收藏家协会等多种途径搜集、汇总、整理目标文物信息并提交博物馆,得到授权后初步与文物藏家联系

每年11月,文物征集小组报告本年度文物征集情况并制定下年度文物征集预算, 博物馆审批,纳入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计划中。

根据博物馆年度文物征集计划,征集小组着手进行一系列的联系、鉴定、谈判到成交并完成各项文件、票证等。

文物征集工作完成后,征集小组按流程将文物移交给仓库管理人员,完善文物入库手续,同时,通知文物档案专员进行文物信息的采集登记

第十六条通过交换、捐赠等方式征集文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东莞市市属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交换移交手续;属于捐赠文物的,应根据文物价值给予捐赠人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征集到的文物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同时要求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征集文物的“文物档案” 填写工作。

 

第八章  文物征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每年文物征集小组将向博物馆董事会提交年度文物征集工作报告,接受监事会对征集工作流程和效应的考评

第十九条文物征集禁止假公济私,借单位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费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一切由文物来源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文物提供者承担。此条款要列入文物征集购买合同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

 

 

                                                 东莞市乐人谷茶文化博物馆

              2022年1月1日